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》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根据新政,所有医保定点机构销售药品时必须扫描“药品追溯码”,否则无法进行医保结算。
在药品包装盒的显著位置,能看到一串标识有“药品追溯码”字样的辨识码,通常由数字、字母和符号组成,被官方定义为每盒药品的“电子身份证”,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唯一性,国家医保局在政策解读中指出,“一盒药只能有一次被扫码销售的记录,如果重复出现,就可能存在假药、回流药或被串换销售的问题”。
通知明确,7月1日起,医保定点机构销售药品需扫码才能医保结算;此前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可暂存“无码库”过渡结算。到2026年1月1日,监管将全面升级——所有医药机构必须实现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。届时,无码药品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。
不过,政策也考虑了特殊情况。住院拆零药品、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因使用特点特殊,暂不纳入追溯码要求范围。
自2024年起,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。截至目前,已累计采集药品追溯码数据达398.85亿条。现阶段,“买药先验码、卖药必扫码”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与共识,全国范围内每天约有500万人次的消费者利用药品追溯码进行药品真伪查询,积极维护自身权益。(朱亚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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